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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八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恒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是经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和国家商务部备案,提供物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易物流交易中心是下属于本公司(以下简称为本中心)的网络运营平台。为规范本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为本规则)。本规则是所有参与本中心业务活动的会员都必须遵守的公约,是本中心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中心运营的易物流交易中心网(www.e6w6.com)是面向物流企业的电子商务型网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会员之间的物流服务的电子交易,并提供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在本中心和会员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电子化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本中心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本中心及中心管理层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中心电子交易。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规则是本中心、指定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监管单位必须遵守的公约。本中心接受会员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本中心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及收付保证金和交收服务等物流服务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承认并遵守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每个交易席位可以派生若干个通道。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即运力合同)。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本中心认定的“电子交易合同”是物流服务的电子合同,也就是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品种”实例。

  第九条 “出货”是指有货物需要运出,相当于运力买入。“出货方”是指物流合同中的供货方,即本中心电子交易中的买方。

  第十条 “揽货”是指有运输能力提供,相当于运力卖出。“揽货方”是指物流合同中的承运方,即本中心电子交易中的卖方。

  第十一条“现货电子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品种范围内,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会员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发布买入(出货)或卖出(揽货)的要约, 要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物流服务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品种以代码表示(编码规则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交易程序是:

(一) 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 会员向本中心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方可获得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电子交易买入或卖出操作的资格。
(三) 要约方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应约方会员将应约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应约后即视其确认要约方会员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
(四) 在合同签订时,交易双方认可电子合同条款,合同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现本中心不预收履约保证金。
(五) 免交易手续费。
(六) 对于揽货,应约方会员应价大于等于要约方会员报价时,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并按要约方会员报价成交。应约方会员应价小于要约方会员报价时,要约方会员可以以应约应价与其成交,其合同约定条款不变。
  对于出货,应约方会员应价小于等于要约方会员报价时,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并按要约方会员报价成交。应约方会员应价大于要约方会员报价时,要约方会员可以以应约应价与其成交,其合同约定条款不变。


  第十二条 “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认可的合同履约保证资金,是合同违规的基本罚金。在合同签订时,本中心可以预先收取双方保证金,现本中心不预收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卖双方对约定的物流服务办理实际履行手续的过程。交收形式有:按期交收、提前交收、协议交收等。

  第十四条 “交收日”是指会员就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收的日期。分为交收日起始日和最后交收日。不同合同的的交收日,根据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交收期“是指会员就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收手续的时间段,以交收起始日开始,最后交收日终止。交收期内,会员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向本中心反馈交收情况,反馈具体要求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是指由本中心和会员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可用资金、保证金、运费并对本中心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划拨的银行。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站场”是指与本中心签订《易物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站场协议书》的,并用于会员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交收的监督场所或机构,类型包括车场、港口、火车站、机场。指定交收站场负责对会员交收的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定交收站场接受本中心的监管。“指定交收站场”也叫“交收监管单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中心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五)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规章制度;
(六)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本中心制发的《入市交易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市交易协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向本中心租用交易席位,席位租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租。席位租金以本中心与会员协商确定,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本中心在收到会员缴纳的席位租金后开通该会员的交易席位。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使用本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对本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五)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与本中心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案;

(六)每日通过交易客户端查询结算报表,通过资金托管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查询资金变动情况,掌握自身资金状况,并通过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了解中心动态;
(七)接受本中心的业务监督;
(八)维护本中心声誉。

  第二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本中心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本中心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本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向本中心申请资格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已交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电子合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9:30-16:30,中午不进行休市处理,如有变动,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本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根据市场具体发展状况,分批公布新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和服务标准,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根据会员的需求,指定若干线路的物流服务为交易品种并由本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物流服务, 会员须提前向本中心提出追加交易品种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参与交易。本中心也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

  第三十条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会员席位的交易指令,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所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会员交易账户资金额满足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示其所交易需求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服务标准的交易品种在约定交收地点交收的不含税价格。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可根据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算和资金监管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在银行设立由银行监管的专用资金账户,会员参与本中心交易,应与本中心、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按三方协议中规定在指定监管银行专用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保证金、运费、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

  本中心对会员存入本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会员可通过监管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或柜面系统随时查询和监管其子账户的交易资金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对每一会员的保证金、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三十六条 电子交易的保证金标准:在合同签约时,会员支付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具体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本中心系统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及时公布恢复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已确认本中心的结算结果。

  第三十八条 会员划拨资金按三方协议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资金划入:本中心向会员公布各指定监管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会员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会员席位号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中心查收,本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会员交易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入会时,须与本交易中心签订《入市交易协议》约定划款方式。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出金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后,本中心按照《入市交易协议》中的会员指定账户办理资金划出。

  会员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收

  第三十九条 会员每天查询和跟踪自己订货合同情况,对已经进入交收期的订货合同,及时联系本中心和交易对方,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交收服务。

  第四十条 本中心每天收市后,对进入交收期的合同进行交收匹配,交收起始日的第二天内(包括第二天)向交收会员公布交收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收期以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为准。经本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以提前交收,协议交收。

  第四十二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收,应在合同约定的指定交收站场完成,如果没指定,由本中心指定交收站场。卖方会员有权选择具体的指定交收站场,但必须经过本中心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交收过程中,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可以提交协议交收申请,经本中心核准,才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由本中心安排。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指定若干交收站场作为买卖双方履约交收的服务交收监管单位,指定交收站场负责开具会员履约交收服务权益凭证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正规文件,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必须遵守交收监管单位的安排,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履约交收过程中,买卖方会员、交收监管站场的行为细则和流程细节,根据交易品种的不同,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第七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通过易物流交易中心网(www.e6w6.com)公布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及其它文件,向会员提供本中心行情和相关交易规则。

  第四十七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本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本中心交易系统正常,但因公共媒体等非本中心原因影响会员正常交易的,本中心不负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会员和指定交收站场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会员或指定交收站场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本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时作假,造成本中心和第三方损失的,本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本中心、会员、指定交收站场和监管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会员因在本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本中心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本中心配合双方进行诉讼。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中心均判定其违约,违约会员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买(出货)方拒绝接受卖方交收服务,或故意影响卖方按期交收服务等行为。
(二)卖(揽货)方无法按期完成交收服务,或故意影响买方按期交收服务等行为。
(三)买(出货)方实际交收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卖(揽货)方实际交收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未能及时缴纳交收手续费等费用;
(六)买卖双方未能提供交收服务所需的国家规定相关合法正规文件视为违约;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约处理办法:
  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由守约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本中心保持违约处理的权利,并有义务进行协商或配合。

  第五十五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可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由本中心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会员承诺放弃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由本中心所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仲裁调解,会员承诺支付仲裁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经本中心认定的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本中心有权取消其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五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本中心视行为性质与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并给予警告、公布名单、暂停交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中心将根据业务需求,陆续提供信息、金融等服务,涉及到的相关交易规则的修改以本中心产品分则或公告为准。

  第五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会员损失,交易双方及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因本中心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会员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恒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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