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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交易分则(第二版)

一、交易产品
二、交易
三、交收
四、结算
五、附表1 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电子交易合同
六、附表2 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交收合同

      第一条 本交易分则以易物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本中心)的《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为基础,遵循《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对交易及会员等内容的定义,结合陆运的现货运输服务惯例,制定本交易分则(以下简称为本交易分则)。

交易产品

  第二条 陆运交易产品的定义注释: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在本中心相关规定下,以陆运物流服务为产品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

  第三条 陆运运输货物范围标准:普通货物(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鲜活物品除外),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 陆运运输货物的规格标准:吨为单位的交易产品,为重货规格交收,即1吨货物的体积<=3.5立方米;立方为单位的交易产品,立方是立方米的简称,为轻货规格交收,即1吨货物的体积>=3.5立方米。

  第五条 陆运运输货物的包装标准:纸箱包装, 除了合同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第六条 陆运运输的区域标准:场到站场模式,起运点、到达点是以城市为区域,即该城市范围内站场都是合理范围内,除了合同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第七条 运输服务费的结算只接受预付方式,除了合同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第八条 交易产品的单位类型:以吨单位、立方单位的合同类型。

  第九条 陆运交易合同编码:由四部分组成,从左到右,第一部分:2位表示物流模式代码,第二部分:2位表示起运点或线路起点,2位表示到达点或线路终点,第三部分:1位表示航线、路线序列号,第四部分:1位表示规格单位。

物流模式 2位物流模式代码 1位单位和规格
国内陆运-公路 TB T -吨
C -立方

交易

  第十条 报价货币:以人民币(RMB)为报价货币;交易单位包括2种,吨和立方;报价单位包括2种, RMB/吨或RMB/立方,具体以本中心交易产品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每笔交易的订货数量必须是整数,单笔交易最大订货数量为200×交易单位,会员单个合同最大订货数量为1000×交易单位。

  第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时,交易双方认可以合同总额的5%作为合同违约金,现本中心不预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免交易手续费。

交收

  第十四条 交收期从交收起始日开始,到卖(揽货)方运货出站场时终止。货物出站场后的运输、提货等过程,不属于交收期,非交收期过程的行为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来约束,买(出货)卖(揽货)双方也可通过另签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交收完成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买(出货)方自行与卖(揽货)方配合,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顺利交付于合同指定的站场,并完成相应国家规定的检测手续;卖(揽货)方在买(出货)方完成相应交收服务前提下,保证买(出货)方的货物,安全无损、按期运输出站场。

  第十六条 交收时间标准:在交收起始日的第一天起,买(出货)方在2天内(包括第2天,正常周末视为有效时间;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货物交付到合同指定的站场;卖(揽货)方在货物到场后的2天内(包括第2天,正常周末视为有效时间;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货物运输出站场;货物运输到达限期标准按照本中心具体交易产品公告为准,除了在合同中特定指明外。

  第十七条 交收手续费:如果选择本中心指定的交收第三方监督单位的提供的交收监管服务,将对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交收手续费,具体费用按照本中心具体交易产品公告为准;其他方式交收全免交收手续费。

  第十八条 交收溢短标准:±10%X合同单位数量,只取个位数以上单位数量为标准,小数点后的数字都采用“1进制”。交收溢短小于±10%X合同单位数量,视为合理履约。

  第十九条 交收第三方监督机制:本中心根据交易合同指定的交收站场,来指定交收的第三方监督单位(一般是指定交收站场的管理单位)。买卖双方要按照交收服务流程配合监督单位的工作,交收的质量反馈以第三方监督单位提供的为准。如果交易合同中非指定交收站场,将建议采用协议交收。

  第二十条 交收服务流程:主要分为两阶段。在这两阶段过程中,传真件或复印件都具有法律效应。本中心并且要求买卖双方在任何文件或单证来往中,请注明交收单号(或成交单号)和加盖公司公章。

(1)在交收起始日后2天内(包括第2天),买(出货)方根据合同的要求(货品规格、包装要求等)把被运输货物提交到指定交收站场,并得到交收的第三方监督单位的核实与确认,并提供相应国家要求的检测或许可证明。
(2)在货物到场后的2天内(包括第2天),卖(揽货)方根据交易合同的运输服务要求完成买(出货)方提交的货物运输出站场,并得到交收的第三方监督单位的核实与确认。卖(揽货)方保证买(出货)方提交的货物在到达限期内运输到到达点。

  第二十一条 协议交收:在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到交收起始日后2天内(包括第2天),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书》,传真或递交于本中心后,均可在这期间到本中心办理协议交收申请,本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并批准。协议交收过程本中心不参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提前交收:在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到交收起始日之前,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提前交收申请书》,传真或递交于本中心后,均可在这期间到本中心办理提前交收申请,本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并批准。提前交收采用协议交收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为配合会员交收工作,规定在交易合同进入交收期的后第一天(正常周末视为有效时间;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完成匹配工作并通用本中心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匹配结果的相关信息。如会员没有正确收到,务必与本中心联系。在交易合同进入交收期的第一天内,如会员没有任何异议,我们视会员默认收到相应信息。

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交收手续费中包括交收监管费用、货物入场离场时装卸费用、货物3天暂存仓库费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卖双方另外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货物入场时,交收监管单位同时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交收完成后,本中心按照交收监督单位的提交的交收质量反馈结果,进行交易合同的保证金释放或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果采用协议交收,本中心在批准的当天释放买卖双方保证金(除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要求外)。

  第二十八条 合同运费结算由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独立结算,本中心不代收代付合同运费。

  本交易分则颁布之日起实施。



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电子交易合同
卖(揽货)方:                        席位代码:
买(出货)方:                        席位代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易物流交易中心(下面简称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品种类型:国内陆运服务
2、品种代码:TB_________        计量单位:□吨    □立方
3、起运点:_________            到达点:_________
4、包装方式:_________      (纸箱包装, 除了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5、到达日期要求:_________
6、数量(单位:吨或立方):_________
7、成交价(元/吨)或(元/立方)人民币:_________
8、运费支付方式:_________  (预付方式, 除了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9、交收起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10、交收站场:_________
11、交收监管单位:_________
12、运输货物范围标准:普通货物(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鲜活物品除外),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货物。
13、运输货物的规格标准:吨为单位的交易产品,为重货规格交收,即1吨货物的体积<=3.5立方米;立方为单位的交易产品,立方是立方米简称,为轻货规格交收,即1吨货物的体积>=3.5立方米。
14、运输的区域标准:站场到站场模式,起运点、到达点是以城市为区域,即该城市范围内站场都是合理范围内,除了合同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15、相关费用:交易保证金对交易买卖双方收取,为合同的运费金额5%。运输的保险由买(出货)方自愿购买,保险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成交价中。
16、费用结算:交易保证金由本中心对代收代付,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合同运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独立结算,本中心不代收代付合同运费。
17、交收监管标准和方法:在国内陆运交收合同中约定。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一)买(出货)方拒绝接受卖方交收服务,或故意影响卖方按期交收服务等行为
(二)卖(揽货)方无法按期完成交收服务,或故意影响买方按期交收服务等行为;
(三)买(出货)方交收的货物未能按期提交到指定站场,或实际交收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卖(揽货)方未能把买(出货)方交收的货物按期运输出站场,或实际交收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未能及时缴纳交收手续费等费用;
(六)买卖双方未能提供交收服务所需的国家规定相关合法正规文件视为违约;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委托本中心按《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交易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并同意授权本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18、合同双方会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本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本中心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会员承诺支付仲裁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19、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交易分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为准。
20、本合同于买卖双方通过易物流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定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日期:                                                     日期:

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交收合同

卖(揽货)方:                        席位代码:

买(出货)方:                        席位代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易物流交易中心(下面简称本中心)组织国内陆运服务交收,达成如下协议:
1、品种类型:国内陆运服务

2、品种代码:TB_________        计量单位:□吨    □立方

3、起运点:_________            到达点:_________

4、包装方式:_________      (纸箱包装, 除了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5、到达日期要求:_________

6、数量(单位:吨或立方):_________

7、成交价(元/吨)或(元/立方)人民币:_________

8、运费支付方式:_________  (预付方式, 除了订立时有特殊描述外)

9、交收起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10、交收站场:_________

11、交收监管单位:_________

12、合同运费结算:由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独立结算,本中心不代收代付合同运费。

13、交收溢短标准:±10%X合同单位数量,只取个位数以上单位数量为标准,小数点后的数字都采用“1进制”。交收溢短小于±10%X合同单位数量,视为交收数量的合理履约。

14、交收完成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买(出货)方自行与卖(揽货)方配合,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顺利交付于合同指定的站场,并完成相应国家规定的检测手续;卖(揽货)方在买(出货)方完成相应交收服务前提下,保证买(出货)方的货物,安全无损、按期运输出站场。

15、交收时间标准:在交收起始日的第一天起,买(出货)方在2天内(包括第2天,正常周末视为有效时间;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货物交付到合同指定的站场;卖(揽货)方在货物到场后的2天内(包括第2天,正常周末视为有效时间;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货物运输出站场;货物运输到达限期标准按照本中心具体交易产品公告为准,除了在合同中特定指明外。

16、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一)买(出货)方拒绝接受卖方交收服务,或故意影响卖方按期交收服务等行为;
(二)卖(揽货)方无法按期完成交收服务,或故意影响买方按期交收服务等行为;
(三)买(出货)方交收的货物未能按期提交到指定站场,或实际交收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卖(揽货)方未能把买(出货)方交收的货物按期运输出站场,或实际交收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未能及时缴纳交收手续费等费用;
(六)买卖双方未能提供交收服务所需的国家规定相关合法正规文件视为违约;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委托本中心按《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交易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并同意授权本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17、合同双方会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本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本中心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会员承诺支付仲裁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18、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易物流交易中心(国内陆运)交易分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易物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则制度为准。

19、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易物流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交易合同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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