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从2004年开始谋划的港口地方立法工作终于有了结果,29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河北省港口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记者获悉,《河北省港口条例(草案)》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明确了“地主港”的发展模式。
港口所在地可采用地主港发展模式
记者了解到,我省大陆海岸线长487公里,“十一五”期间,我省港口达到116个泊位,通过能力为4.86亿吨,居全国第三位。2010年,港口吞吐量首次突破6亿吨大关,居全国第五位。沿海港口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
“地主港”建港模式,是指政府委托特许经营机构代表国家拥有港区及后方一定范围的土地、岸线及基础设施的产权,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岸线、航道等进行统一开发,并以租赁方式把港口码头租给国内外港口经营企业或船公司经营,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特许经营机构收取一定租金,用于港口建设的滚动发展。“地主港”模式是国际通行建港方式。
《河北省港口条例(草案)》规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或者委托特许经营机构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特许经营机构出租经营或者转让公用港区经营权取得的收入,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
港口公用基础建设不再由企业承担
据悉,目前我省港口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的公用基础设施一般由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不但给港口企业带来经济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港口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均衡发展,因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河北省港口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规划和港口发展需要,组织建设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并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同时条例草案在总则中也相应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事业的领导,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港口经营人须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等物资
条例草案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令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物资以及经济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严重情况,港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务疏港的统一调度。
港口区域倾倒垃圾最高罚5万
条例草案规定,港口区域内,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禁运物品进入港口,禁止养殖、种植、捕捞和采砂,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港口生产和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否则,由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