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2006年3月2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我瓷砖(海关编号:69071000,69079000,69081000,69089000)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巴基斯坦自2005年对我首次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案件。
初裁:2006年11月3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作出了初裁,初步裁定源自中国的瓷砖产品倾销和损害成立,实行为期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除中国五金设备进出口公司外,其他被抽中调查企业的产品分别被裁定征收3.79%-21.02%的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佛山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为:新中源3.79%、朗高4.86%、圣德堡7.55%、骏景15.25%、南海轻出19.34%、嘉益21.02%,未应诉企业税率为21.02%。
终裁:2007年3月30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6年 11月30日起,对该产品征收14.85%~23.65%税率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其中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14.85%、J&M制图公司16.46%、广东省南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21.08%、新中源、朗高、圣德堡及中国五金设备进出口公司等其他企业均适用23.65%的平均税率。